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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03-29 17:05:00

1、

宋太祖时编订的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,祖父母、父母在世,子孙不许“别籍异财”,否则徒三年,开宝二年,甚至对川峡地区的“别籍异财”诏以死罪的重刑。经太宗、真宗、仁宗至光宗时期的修订,不仅量刑大为减轻,还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。对这一变化分析正确的是

A. 与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  B. 反映出理学统治地位的巩固

C. 反映出统治者法制意识的增强   D. 导致宋代地方秩序严重失衡

【考点】
【答案】

A

【解析】

根据材料可知宋朝的“别籍异财法”从重罪处罚到量刑减轻、确立子孙的财产权,体现了立法应当立足于社会现实,社会现实的变化,要求法律也要与之相应地变化,可知这一变化与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,A项正确。材料没有提到理学的相关信息,排除B。材料考查的是“别籍异财法”的变化所折射出的社会现实,而非统治者法制意识的增强,排除C。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,地方秩序相对稳定,排除D。所以选A

点睛:解决本题的关键是理解“别籍异财”的内涵,运用所学知识理解“别籍异财”变化的原因可知是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
题型:选择题 题类: 难度:一般 组卷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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